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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校院领导联系专家学者制度的意见

关于实行校院领导联系专家学者

制度的意见

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,稳定人才队伍,推进民主管理,充分发挥专家教授治学的作用,经校党委研究,决定建立校院领导联系专家学者制度。

一、联系人与联系对象

 1.联系人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。

 2.学校领导联系对象为教授;学院领导联系对象为本单位博士、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。

 3.遇情况变化,联系对象可进行适当调整。

二、联系人与联系对象的职责

 1.了解和掌握联系对象在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方面的情况,针对他们普遍关心问题交换看法、交流思想。

 2.征求联系对象对校、院在建设与发展、教学与科研、管理与服务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听取他们对校、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工作态度、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
 3.指导和帮助联系对象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教学科研水平,及时帮助他们反映和处理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。

 4.校、院党政领导在做出校、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时,联系对象可受联系人的委托认真开展专项调研工作,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。

 5.联系对象要充当校、院党政领导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,在改革、建设与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三、联系工作的方式与要求

 1.联系人每学期与联系对象进行个别恳谈不少于2次。学院党政领导要利用工作便利,经常与联系对象主动谈心、交换意见,每月不少于两次。

 2.联系人要积极主动向联系对象宣传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、政策,传达学校改革发展有重要举措。校、院领导可专题约见联系对象,向其宣传有关政策信息,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和建议。

 3.联系对象在外进修或因公长期外出,联系人要及时通过电话、信函、网络等多种方式与其保持联系。

 4.对联系对象提出的重要意见和问题,联系人要及时沟通,并给予解释或说明。

 5.联系人要认真做好联系记录,及时通报联系情况,交流联系经验,落实联系任务。

 6.校、院党政领导召开民主生活会时,可视会议主题邀请部分联系对象列席,以进一步征求意见,改进工作。

 7.联系对象每学期要向校院党政领导提交一份关于校院建设、改革、发展的建议书,积极反映所在单位师生员工的心声,为校院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12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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