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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09-04-27 07:59:25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第一章  总则
    第一条  为保证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教育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学籍管理应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,坚持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目标,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,具有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,毕业后能适应社会和工作的需要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和部委在皖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,包括管理干部学院、职工大学、教育学院、广播电视大学、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、夜大、成人脱成班。
第二章  入学与注册
    第四条 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,经省招生部门统一审批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。
    第五条 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,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人学手续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    第六条  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,经学校批准报省教委备案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随下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。
  第七条  新生入学后,学校应按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,凡属违纪舞弊骗取入学资格者,立即取消其学籍,报省教委备案。
  第八条 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,如一九九九年入学的新生年级,简称为“九九级”。
 第九条 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,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、学籍卡、学生成绩册、奖励与处分、操作评定、学籍变动、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。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,学籍卡由学校归档备查,其它档案交给用人单位归档。
第三章  操行与学业考核
  第十条 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,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。操行考核是指对学生思想品德、遵纪守法等综合评定;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操行考核主要通过鉴定、写评语等办法进行。学生个人写出总结,班级和学校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,操行考核每学年一次,考核结果归入学籍档案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。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,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成绩载人学生记分册,归入学籍档案。考试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少于所开课程的二分之一,其成绩评定,一般采用百分制,以期末参试成绩为主.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。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、完成作业、课程设计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,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(论文)一般采用四级分制(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分。
   第十三条  学生已经掌握的课程,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,并提交同层次、同科类、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。
   第十四条 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业考核者,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,经批准后可以缓考,考核成绩按正常记分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“0分”记载,不准补考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,按时参加听课(面授),因故不能参加听课(面授)者,应事先向学校请假。
第四章  升级、留级、转学转业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    第十七条  学生修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及格(含正常补考及格),准予升级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 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(含累计)三门者,应予留级。留级者原则上留人下届相同专业,下届无相同专业时,可转人相近专业,如无相近专业可随班试读一年。
  第十九条 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校学习,可允许转学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后,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及学籍档案提交给转人学校,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,报省教委审批。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,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靖,经学校批准,报省教委备案(表式附后)。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、同层次和低年级进行。
    第二十条  学生因病、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,经学校批准,报省教委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  l、学生休学期满,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;
    2、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;
    第二十二条 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应予退学;
    l、正常补考结束后,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及以上者;
    2、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    3、有伤病经医院确诊,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;
    4、本人申请退学者;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学校应将休学、复学及退学学生名单书面报省教委备案。
第五章  奖励、处分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对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优秀学习”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,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,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及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省教委备案。
   第二十八条  学生平时听课、考试、课程设计、实习、实验、毕业论文(设计)及学校规定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出勤者,必须请假,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。
第六章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,其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、美各方面,重点是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。
  第三十条 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及格及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,毕业证书经省教委验印后,学校颁发。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一月或七月。
  第三十一条  学校应于每年三月上旬以前,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上报省教委。
  第三十二条 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(包括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)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,并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(补作)一次,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随同下届。
   第三十三条  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半以上课程的学生,中途退学(不包括开除学籍者),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。
  第三十四条 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,如一九九九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“九九”届。毕业班学生的毕业时间,一般定在毕业年份的一月或七月。
第七章  附则
  第三十五条  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,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成人高等教育《学业证书》在籍生的学籍管理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秋季起施行,以前颁布的学籍管理“办法”、“细则”及“暂行规定”等,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八条 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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